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陵水县文黎景观大道与国道G223平交口改造工程项目土地征收的批复
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陵水县文黎景观大道与国道G223平交口改造工程项目土地征收的批复
海 南 省 人 民 政 府
琼府委托(陵水)〔 202 6 〕 9 号
海南省人民政府
关于陵水县文黎景观大道与国道 G223 平交口改造工程项目 土地征收 的批复
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:
《 陵水黎族自治县 人民政府关于 审批 陵水县文黎景观大道与国道 G223 平交口改造工程项目 土地征收的请示》( 陵 府〔 202 6 〕 18 号)收悉。经审查,现批复如下:
一、同意征收 椰林镇城南村委会第五、六村民小组 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所有土地,合计 0.0155 公顷( 含 集体所有建设用地 0.0155 公顷)。
以上共计批准用地 0.0155 公顷,作为 陵水县文黎景观大道与国道 G223 平交口改造工程项目 用地。
二、你县政府应依照《土地管理法》的规定,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,按照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》(琼府〔 2024 〕 9 号)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,并按规定支付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。同时按照 海南省被征地农民有关养老保险 规定,为符合条件 的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养老保险,确保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。征地补偿安置 不落实的,不得动工用地。你 县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。
三 、本次批准的用地应按规划和呈报用途安排作为 城镇村道路 用地,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,不得用于兴建不符合国家及我省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,不得变相开发房地产。因规划调整、产业发展等原因,确需改变土地用途供地的,应报省政府批准。土地供应 手续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 有关规定办理。
海南省人民政府
202 6 年 3 月 25 日
(此件主动公开)